9月8日,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獲悉,合肥一大藥房因銷售10000個侵權“飄安”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銷售外包裝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原裝進口美國產3M N95口罩,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20萬元罰款。日前,合肥市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案件進行了公示。
經查,合肥陽春堂大藥房有限公司蓉康店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從安徽紫竹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合作化路分公司購進了 10000 個“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規格為每包 20 個,批號為 006191101,生產日期為 2019 年 11 月 10 日,失效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9 日,購進價格為每個 0.2 元。通過與商標所有權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比對,最終,蜀山區市場監管局認定上述產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至案發時,該批口罩均已售完,其中以每個 0.8 元的價格銷售了 8000 個,以每個 1.65 元的價格銷售了 2000 個。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共計 9700 元。
另查明,該大藥房負責人孫某的親戚羅某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在泰國購買了 14 盒原裝進口美國產 3M N95 口罩。該批口罩型號為 8210,每盒 20 個。該批口罩購入時外包裝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購進價格為每個 32 元。羅某對外免費贈送了 160 個,剩余的 120 個口罩給了孫某,孫某以該藥房的名義于 2020年 2 月 11 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銷售該批口罩的信息,至案發時,共銷售了 100 個此款口罩。銷售時,當事人將該款口罩原包裝拆除,僅以透明塑料紙包裹。銷售價格是每個 36 元。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一、從嚴查處 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重點查處以下違法行為:……(三)防疫防護用品制假售假的;”、《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項所列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二)違法客體:……4.屬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階段性工作重點的;”的規定,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 200000 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外包裝無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原裝進口美國產 3M N95 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無中文標示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的規定,該局決定對上述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綜上兩項合并,合肥市蜀山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2.罰款人民幣 2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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