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經營案,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羅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煙草零售等業務,所售卷煙均存放于宜春市袁州區黃坡路某小區一住所內。2020年7月12日,袁州區煙草稽查部門依法對該小區住所進行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羅某,現場起獲42個品種的香煙(卷煙成品143.1條)。
經鑒定,起獲卷煙中81.6條系正品卷煙,61.5條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37528.39元。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于2019年三次被袁州區煙草專賣局給予行政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零售許可證而零售煙草制品,非法經營數額價值37528.39元,且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被告人羅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羅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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