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濟南中院)就騰訊公司起訴深圳市小飛魚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飛魚公司)、深圳市風鈴動漫有限公司(下稱風鈴公司)、濟南歷下上方有電子產品經營部(下稱上方有經營部)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生產、銷售的“騰訊首款無線藍牙耳機”產品侵犯了騰訊公司享有的“騰訊”文字與“騰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在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騰訊”字樣,在耳機產品上不得使用“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小飛魚公司和風鈴公司需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2000萬元。
騰訊公司向濟南中院起訴稱,其在市場上發現了小飛魚公司、風鈴公司生產銷售的“騰訊無線耳機”,且兩公司在“無線耳機”產品上、公司網站中、天貓商城、京東商城、淘寶網、產品廣告視頻中突出使用騰訊圖形標識,產品的包裝上標注版權商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耳機是騰訊公司生產的,或與騰訊公司存在關聯。上方有經營部作為涉案產品的山東區域代理商,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小飛魚公司辯稱,2015年,騰訊公司、小飛魚公司與風鈴公司在“騰訊兒童”手表項目中達成合作,生產銷售“騰訊兒童”手表,商標為“企鵝圖形+騰訊兒童”(圖形+文字組合)。騰訊公司向小飛魚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小飛魚公司作為“騰訊兒童”手表全國實體渠道總代理。基于小飛魚公司在與風鈴公司及原告在騰訊兒童手表項目中的合作,有理由認為風鈴公司提供的涉案商標經過了騰訊公司的許可;上方有經營部辯稱,小飛魚公司明確承諾銷售產品具有合法授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風鈴公司等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產品上以及廣告宣傳過程中突出標注騰訊圖形標識,并使用“騰訊 Qbuds無線耳機”的字樣,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系騰訊公司提供或被告使用該商標獲得了騰訊公司許可或者被告與騰訊公司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構成對騰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此外,被告大量使用“騰訊”企業字號及“騰訊”公司的企業名稱進行宣傳推廣,具有明顯的攀附知名企業商譽的主觀意圖,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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