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侵犯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商標專用權,煙臺名仕酒業被罰2萬!
根據“龍市監廣處字﹝202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煙臺名仕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野格”、“鹿頭圖形”等商標的利口酒,侵犯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商標專用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予以處罰,建議立案調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20000元,上繳國庫。處罰決定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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