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樂高”訴“樂拼”系列標識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樂拼”生產廠商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頭市智樂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程度惡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樂高博士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3000萬元。
樂高”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與宣傳,在玩具市場上具有極高知名度,早已成為相關公眾用于識別樂高商品的主要標識。美致公司一系列地使用“樂拼”標識,在顏色組合、表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與“樂高”極為相似,極易導致公眾混淆,從而削弱“樂高”系列商標的顯著性,對其市場聲譽造成毀貶。
據此,廣東高院認為,美致公司侵權持續時間長、規模大、獲利多,且極富設計性和組織性,攀附和模仿樂高公司的惡意明顯,屬嚴重侵權行為,應從重判賠,遂對樂高公司提出的賠償主張予以全額支持,改判“樂拼”賠償“樂高”相關經濟損失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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