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來,川酒主產地宜賓、瀘州等地公安機關破獲多起制造名酒標識、商標假冒高端白酒的案件,共搗毀假冒窩點數十個,涉案金額數億元。
從四川省公安廳“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周”新聞通氣會上獲悉,去年以來,四川省公安機關共偵辦侵犯知識產權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844起,抓獲嫌疑人1307人,搗毀窩點233個,涉案金額達6.8億元。其中,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廳先后掛牌督辦54件。
這些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中,有多起制造名酒標識、商標來假冒高端白酒案件,主要來自宜賓和瀘州。
據會上通報,瀘州公安局破獲“8•01”假冒注冊商標案,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27人,搗毀生產、倉儲窩點13個,查獲假冒產品11172瓶,假冒包材77029套,涉案金額達5000余萬元。
宜賓公安部門破獲部督“12·17”假冒注冊商標系列案,抓獲犯罪嫌疑人50名,搗毀制假窩點36個,涉案金額1.8億元。
另外,宜賓公安部門破獲“2·05”侵犯著作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8人,查獲生產侵權音像復制品生產線35條,扣押侵權音像復制品母盤8萬余張,涉案金額達3億余元。
另外,綿陽公安機關破獲的部督“2·7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6人,搗毀生產銷售窩點9個,涉案金額2000余萬元。
通氣會上,四川省公安廳總共通報了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1.胡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0年4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胡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立案偵查,經專案組循線深挖,8月4日將犯罪嫌疑人胡某、謝某擋獲并刑事拘留,9月9日對胡某逮捕、對謝某取保候審。
經查,犯罪嫌疑人胡某、謝某通過網上微信群、直播引流等方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名牌服飾及名牌手表等,涉案金額404.6萬元,銷售至全國22個省市,受害群眾7600余人。
犯罪嫌疑人胡某、謝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之規定,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目前案件已移送起訴。
2. “8·01”假冒注冊商標案
2020年8月1日根據某酒企報案,瀘州市公安局立“8·0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經查,2020年以來,晏某、劉某等人在互聯網新媒體平臺上大肆推廣售酒廣告,接收訂單后,聯系外地劉某等多個制假團伙,通過自己制造的名酒標識、商標來假冒高端白酒,通過省外多個物流公司進行發貨。僅三個月網上購假人員達千余人,涉及全國27個省份(直轄市)118個市州,涉案金額達5000余萬元。
12月7日,瀘州市公安局現場查獲假冒產品1萬余瓶,假冒包材7萬余套,搗毀生產、倉儲窩點13個,制假工具若干,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27人。
犯罪嫌疑人晏某、劉某假冒注冊商標金額數額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之規定,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目前案件已移送起訴。
3.“12·17”假冒注冊商標案
2020年12月17日,四川省宜賓市公安局根據群眾線報,立“12.17”長沙假冒注冊商標系列案。經查,高某等人近年來在外省生產、銷售知名品牌白酒,從趙某等人處購買假酒包裝材料,通過灌裝等方式制造假酒,并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銷往全國各地,形成了多條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高端酒類的產業鏈,
2021年1月6日,宜賓公安機關在外省查獲制售假酒窩點36個,扣押知名品牌成品假酒5千余瓶,假酒包裝材料17萬套,灌裝機、鉚釘機、噴碼機等制假設備15臺,涉案金額1.82億元。目前,已抓獲嫌疑人50人,刑事拘留38人。
犯罪嫌疑人高某、趙某假冒注冊商標金額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條之規定,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
4.“2·05”侵犯著作權案
2021年2月,宜賓市公安局根據市新聞出版局線索移交,順線深挖,成功偵破“2·05”侵犯著作權案。經查,2016年以來,以唐某某為首的制假團伙長期為外省馬某某、潘某某、蘇某等人代工生產侵權音像復制品,并由上述人員分銷至國內部分地區,形成了多條非法銷售侵權音像復制品的犯罪鏈,嚴重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版權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
2019年以來此窩點共生產銷售侵權音像復制品光盤1000萬余張,涉案金額達3億元。目前,搗毀生產銷售侵權音像復制品窩點4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8人,刑事拘留13人,取保候審5人。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音像制品,且金額數額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之規定,涉嫌侵犯著作權罪。
5.趙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0年12月16日資陽市安岳縣公安局根據安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線索,對趙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違法行為立案偵查。2020年7月至10月,趙某雇傭胡某某、張某某,購買“安岳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場的大腸、小腸等原材料,通過現場清洗、加熱、切段,做成“冒節子”后包裝,假冒某品牌產品,由王某某、楊某某將其銷售多地。王某在明知楊某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為其提供假冒品牌冒節子的商標包裝,生產假冒商標包裝袋達2萬余個,涉案金額數百萬元。
犯罪嫌疑人趙某等人明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金額數額較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之規定,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2021年4月,趙某在內的制假團伙成員5人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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