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十幾年經營,“雙11”儼然已經成了淘寶天貓的專屬節日,在這期間,其他購物平臺只能作為陪襯。然而,阿里巴巴申請“雙11”的商標,卻接連遭到駁回。
6月7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申請注冊的“雙11”商標,被訴決定為商評字[2020]第75799號《關于第35927994號“雙11”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相關公眾通常不會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等,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在復審服務上獲得可供注冊的顯著性。且阿里巴巴公司提出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情況不同,不能作為訴爭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的當然依據。故判決駁回阿里巴巴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文字“雙11”構成,整體易被理解為“十一月十一日”,在實際使用中相關公眾易將其識別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相關公眾難以將其識別為標示復審服務來源的商標,缺乏顯著性,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在二審庭審中,阿里巴巴公司明確表示引證商標一、二效力尚未變化,認可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標志分別構成近似等。對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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