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專利授權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1989年12月21日,原國家專利局發布了第27號公告,規定對下列各項發明創造不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
(1)各種方法、產品的用途;
(2)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
(3)單純材料替換的產品,以及用不同工藝生產的同樣形狀、構造的產品;
(4)不可移動的建筑物;
(5)僅以平面圖案設計為特征的產品,如棋、牌等;
(6)由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儀器或設備組成的系統,如電話網絡系統、采暖系統、樓房通風空調系統、數據處理系統等;
(7)單純的線路,如純電路、電路方框圖、氣動線路圖、液壓線路圖、邏輯方框圖、工作流程圖、平面配置圖以及實質上僅具有電功能的基本電子電路產品;
(8)直接作用于人體的電、磁、光、聲、放射或其結合的醫療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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