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依法享有兩個方面的權利:一個是積極權利,另一個是消極權利。
(一)積極權利
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積極權利,是指專利權人自己實施或者授權他人實施其專利,并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例如:1876年3月7日,亞歷山大·貝爾獲得電話發明專利后的第二年,他就在波士頓和紐約架設第一條電話線路,使用其發明的電話機,使相距300公里的波士頓和紐約之問開通了電話聯系。其后不久,有人第一次用電話給《波士頓環球報》發送了新聞消息,從此,開始了公眾使用電話的時代。一年之內,貝爾共安裝了230部電話,建立了貝爾電話公司,這是美國電報電話公司(AT&T)的前身。這就是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專利的典型案例。
但是,更多的情況是專利權人自己不實施其專利,而是授權別人實施,同時根據具體情況來收取一定的專利使用費。以收回其投資。
專利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注意不同類型的專利,其具體的權利內容是不相同的。
(二)消極權利
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消極權利,是指當其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其專利構成侵權時,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尋求行政保護或者司法救濟的權利。
正如前面所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實施其專利,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專利侵權行為發生后,專利權人可以尋求的救濟措施有:
1.向正在實施其專利的行為人發出專利侵權警告,告訴行為人正在實施的某項技術與自己的某項專利相同,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對于專利權人發j{;的警告,對方可以予以說明,如果確認其行為可能構成侵權的,則應當停止其實施行為,或者取得專利權人的授權。
2.專利權人一旦確定他人實施的某項技術就是自己的某項專利,可以與行為人進行協商,以便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經協商能夠解決問題,是最好的選擇。
3.專利權人經與行為人進行協商,不能解決問題,或者行為人不愿意與專利權人進行協商的,專利權人可以清求地方管理專利~I:作的部門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權利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可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聲明放棄其專利權。
專利權是一項私權,在不違反法律,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自南處分其專利權。例如:你有一支筆,已經不能寫字了,你可以將它扔進垃圾桶,而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因為你對這支筆的所有權是一種私權。但是,你拋棄這支無用的筆時,不得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環境衛生等。同樣地,當專利權人認為自己擁有的某項專利,已經沒有什么價值了,或者已經無法維持了,就可以放棄。
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并公告后,專利權終止。
(四)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者在包裝上做上專利標記的權利
專利標記,包括專利號、 “中國專利”或者(P)等文字或符號。
在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做上專利標記,就表示這樣的產品是專利產品,或者是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以造紙術為例,如果某人發明的造紙術被授予了專利權,那么,人們利用這樣的造紙術就能造出相應的紙張出來。當人們在利用這種造紙術制造出來的紙張的包裝盒上做上專利標記,就是正常行使其專利標記權。
在非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做專利標記,就是冒充專利,是一種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只有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授權實施其專利的人,才能在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做上專利標記,其他人不得亂用專利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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