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你要轉讓專利的話,你就要跟被轉讓人簽訂合同。因為專利屬于知識產權,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些人就擔心需不需要去做個公證。其實,合同做公證就是需要找證明人,但是,簽訂專利轉讓合同不需要這么麻煩,不需要第三方證明。公證手續不是必須的,但公證后可以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條件的話也可以考慮。下面專利申請小編為大家介紹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時需要做公證嗎?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你除了要考慮需不需要公證的問題,你還得確定合同上要注明哪些內容,否則很容易在之后因為合同不明確,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1、項目名稱:項目名稱要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2、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要用簡潔明了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征。
3、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4、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后訂立的,這種情況就要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5、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就要包括發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6、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8、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愿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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