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主體又叫商標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商標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主體包括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及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它們是商標權利的享有者。
根據1993年修改的我國《商標法》第4條、第9條和1993年第二次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有以下兩類:第一,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條件的外國人和外國企業。鑒于上述規定對我國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要求過于苛刻,禁止我國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規定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且不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國《商標法》對關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規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申請注冊的商標被核準注冊后,該商標注冊申請人就成為了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商標權的原始主體。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的同一商標被核準注冊后,該商標注冊申請人就成為了該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商標權的共有原始主體。
我國《商標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也就是說,作為商標權主體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有與商標有關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有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中國人或者中國企業的商標注冊事宜。如果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簽訂與商標有關的協議,也沒有共同參加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也不辦理中國人或者中國企業的商標注冊事宜,那么,該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就不能成為我國商標權的主體。
商標權轉讓的主體主要是商標所有人,這是權利主體。但既有權利主體,也應有義務主體,因此,義務主體也是商標權的主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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