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出質人)依法將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將該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質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著作權質押條件
(1)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2)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合同自《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3)出質人出質后,不得擅自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如果出質人經質權人同意,則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目的只是債權的擔保,而非供質權人使用,如果質權人未經同意而使用這些權利,則構成侵權。
(5)被擔保債權因清償、抵消等原因消滅后,質權人應協助出質人到登記機關辦理合同注銷版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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