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行終48號《行政判決書》,該局首宗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訴訟案終審獲勝。
2017年10月22日,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就請求人太陽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太陽月亮公司)請求處理被請求人盈科智網公司涉嫌侵犯名稱為“城市明水渠停車場光伏發電裝置”(專利號:ZL201120006102.6)(下稱涉案專利)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作出佛知糾字(2017)第30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下稱處理決定),認定盈科智網公司不構成侵犯太陽月亮公司專利權,駁回太陽月亮公司的請求。2017年11月14日,太陽月亮公司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2018年6月5日,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615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2019年4月29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過組織現場勘查和開庭審理,作出撤銷佛山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決定的判決。太陽月亮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答辯通知后,佛山市知識產權局組成由知識產權保護科與政策法規科業務骨干構成的應訴工作組積極組織開展答辯應訴工作,在不足5日的時間內準備好了高質量的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并趕赴北京積極參加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開庭審理。
經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是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尚未生效時如何看待此時的行政處理決定。按照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的范圍,該案應當審理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在作出涉案行政處理決定過程中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在佛山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時,涉案專利尚未被宣告無效,即使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但是目前該決定尚處在行政訴訟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因此涉案處理決定的效力不受涉案專利的無效決定之影響。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認定,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沒有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情況,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行政判決,駁回太陽月亮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該案勝訴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了佛山市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職權,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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