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是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那么專利申請后是否能阻止他人的申請權呢?下面專利申請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備新穎性。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由新穎性的定義可以得出,如果于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在先申請已經公開、被公眾所知,則在后申請不具備新穎性;如果于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之前存在相同內容的在先申請,且該在先申請于在后申請的申請日以后由專利局公布了,則在后申請不具備新穎性;如果在先申請因被撤回、被視為撤回或者被駁回而沒有公布或公告,則不能用于評價在后申請的新穎性。
因此,如果在后申請不具備新穎性,則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在實際審查中,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如果不具備新穎性,將不被授予專利權;而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于我國采用的是初步審查制,不進行檢索和實質審查,所以,存在不具備新穎性的相同內容的在后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情況,但這樣的專利權是不穩定的,即使被授予了專利權,但仍存在授權后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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