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階段和解的常規處理方式
面對專利權人發起的專利侵權之訴,被控侵權者往往會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作為應對手段。如果后續由于各種原因雙方達成和解,則通常專利權人會主動撤回其侵權訴訟,并且要求被控侵權者相應地撤回其無效請求、或者在無效請求已經無法撤回時以盡可能使得專利權得以維持的方式進行后續處理。然而,在具體實踐中,怎樣才能盡可能使得專利權得以維持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筆者日前遇到了一件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者在無效案件進行至行政訴訟二審階段時達成和解的案件,該案在達成和解后應如何進行后續處理值得探討。
專利權人A基于其001專利對被控侵權者B提起了專利侵權民事訴訟,B轉而以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為由對該001專利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然而,001專利要求了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而B認為該優先權不成立,因此采用了一篇P類文件來評價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下稱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經審理認定001專利的優先權成立,該P類文件不能用來評價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并最終宣告維持專利權全部有效。B不服該無效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做出了與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相反的認定,認為001專利不享有優先權,并由此判決撤銷無效決定,要求復審和無效審理部重新作出裁定。A不服一審判決,進一步提起上訴。而就在二審法院剛剛受理A的上訴后不久,A和B達成了和解,A撤回了其基于001專利的侵權訴訟。此時,針對A和B之間的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才能盡可能使得A的專利權不受損失呢?
對于上面的情況,常規的做法有兩種:撤回上訴;或者不撤回上訴,案件繼續進行。對于第一種方式,如果二審法院裁定允許A撤回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即001專利不能享受優先權,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的無效決定被撤銷并需要重新作出無效決定。按照這一處理方式,無論復審和無效審理部重新作出的無效決定是維持專利權有效還是宣告專利權無效,001專利不能享受優先權的判決已經生效,A的權利受到損害。更進一步來看,如果由于不能享受優先權導致B找到的P類文件最終破壞了001專利的創造性,或者他人在以后的無效宣告請求中基于其他P類文件否定了001專利的創造性,那A就遭受到了更加明確的損害。可見,這種處理方式對于A會產生審級損失,損害A的專利權。而對于第二種方式,盡管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有可能會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但同樣也存在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可能。因此,通過二審程序并不能保證A的專利權不受到損害。另一方面,A為了爭取在二審程序中獲得對其有利的判決,必然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訴訟準備,這顯然是A所不希望的。可見,這種處理方式對于A來說也不是一個好的選擇。那么,針對該案的情況,怎樣才能較好地維護專利權人A的利益呢?筆者認為此時可以考慮由原審原告,也就是B,向二審法院請求撤回起訴,且一并撤銷一審裁判。
二審階段允許撤回起訴的分析
在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中是否允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缺乏明確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常見的觀點是:撤訴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撤回其起訴和上訴的訴訟權利,但撤回起訴只能存在于一審訴訟程序,如果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則上訴人享有撤回上訴的權利,而當事人不能享有撤回起訴的權利。然而,筆者認為,在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中允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實際是有理論支撐的,也是利于糾紛的解決的,就該案而言應當允許B在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
首先,當事人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就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關于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起訴,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并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如果因為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僅規定了一審中可以撤回起訴、二審中可以撤回上訴而不允許原審原告在二審期間撤回起訴是缺乏理論依據的。
其次,該案中B在二審中請求撤回起訴的原因是A與B已經達成了和解,即雙方已通過許可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了專利侵權糾紛,而B不需要也不希望繼續專利的無效性審查來作為應對手段。也就是說,按照A和B達成的和解已經達到了對專利糾紛的徹底解決,此時如果不準許當事人撤回起訴,只準許撤回上訴,會出現一審判決生效、并且該生效的一審判決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矛盾的問題,從而使本來能夠解決的糾紛變得更加復雜了。因此,從情理上和司法效率上來說也應當允許撤回起訴。
再次,從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來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該條明確了民事訴訟法對于行政訴訟法具有參照作用。此后,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該條作為兜底條款,明確了行政訴訟法中未詳盡的事項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而上述兩條規定中,從“參照”到“適用”用語上的變化也體現了法律界針對行政訴訟法對民事訴訟法的借鑒程度的認識的變化。另一方面,盡管民事訴訟法對于二審程序中是否允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201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即民事訴訟法通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從規范層面肯定了這種做法。就該案而言,原審原告B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是應專利權人A的要求,即已經得到A的同意,而原審被告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作為行政機關當然會認為其行政決定正確,因此希望維持其行政決定有效,所以也會同意B的撤訴請求,即各方當事人均同意,而且撤回起訴也不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在該案中二審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準許撤訴且一并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階段和解后的處理方式建議
綜上,筆者認為,就上述案件而言,比較好的處理方式是B向二審法院請求撤回起訴,且一并撤銷一審判決,從而使得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無效決定生效。而該撤訴請求不論是從法理、情理還是相關的法律精神來看都應當被支持,這樣既有利于糾紛的解決,也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并且也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當然,在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中允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畢竟還缺少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另外,如果在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會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比如二審撤回起訴與一審撤回起訴法律效果有何不同,二審撤回起訴后還能否重新提起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衡量標準是什么等等。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避免實踐中處理的不一致性,還須立法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相應規定和司法解釋,設置相應程序,明確具體規范,從而既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又維護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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