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審結了東莞市寶華數控科技有限司(下稱寶華公司)訴蘇州恒遠精密數控設備有公司(下稱恒遠公司)、周某芝、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合力泰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司井開分公司(下稱合力泰井開分公司)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判決周某芝賠償寶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7.2萬元,恒遠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寶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專利引發糾紛
據了解,寶華公司是一家從事生產和銷售精雕機、高光機的廠家,并于2011年11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名稱為“雕銑雕刻機自動上下料裝置”(專利號:ZL201120482733.5)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8月1日,寶華公司已按期繳納了專利年費。2016年12月6日,寶華公司提出涉案專利著錄項目變更請求,將專利權人變更為“李某麗” ,已準予變更。2017年1月5日,“李某麗”與寶華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涉案專利約定獨占許可寶華公司實施,許可范圍是在中國境內制造及銷售涉案專利產品。
恒遠公司主要從事小型精密數控機床設計、銷售等,其產品主要應用于手機制造業、玻璃制造業、模具制造業及精密機械零件制造業。泰和縣智遠通用設備廠與東莞市臻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臻譽公司)同屬恒遠公司的子公司。臻譽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周某芝,經營范圍為:數控機床、機械配件、模具的產銷、加工、維修等。
合力泰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6日,經營范圍包括新型平板顯示器材、觸摸屏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研發等。合力泰井開分公司系合力泰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
寶華公司認為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購買的,由恒遠公司及臻譽公司制造的精雕機,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遂將恒遠公司、周某芝、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銷毀被訴侵權產品,其中,訴請銷毀的被訴侵權產品是指涉案精雕機中的上下料裝置、翻轉機構和上下機構;恒遠公司和周某芝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恒遠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的上下機構無固定架和滑塊,無涉案專利的圓形旋轉氣缸;此外,被訴侵權產品的移動工作臺只能前后方向移動,涉案專利的移動工作臺在XY軸方向上移動,故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寶華公司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其他三被告均同意恒遠公司的答辯意見。
一審認定侵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至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涉案專利產品。由于涉案專利權的轉讓時間為2016年12月6日,寶華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前仍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寶華公司在該案中明確稱其是以專利權人的身份主張當時的侵權行為,故寶華公司屬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
另查明,被訴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故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的精雕機在銘牌上記載臻譽公司是制造商,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臻譽公司實施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訴侵權機器上同時標有“HENGYUAN及圖案”標識、“恒遠數控”標識,恒遠公司確認“HENGYUAN及圖案”標識是其注冊商標。綜合上述事實,在恒遠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寶華公司主張臻譽公司與恒遠公司共同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意見與事實相符。
寶華公司主張恒遠公司及臻譽公司存在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但其對此未能舉證證實,故法院對此不予采納。至于寶華公司主張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上述二公司對此并無異議,且法院亦在合力泰井開分公司處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錄像保全,故法院對上述主張予以采納。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提出了合法來源抗辯,并提交了《購銷合同》及發票,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合法來源。該被訴侵權產品的型號與上述合同上記載的產品型號相符,且被訴侵權產品上有廠家信息及標識,故認定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的被訴侵權產品在依上述合同購買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法院認為,恒遠公司、臻譽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共同制造被訴侵權產品,臻譽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均侵犯了寶華公司的涉案專利所有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令周某芝賠償寶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7.2萬元;恒遠公司因與臻譽公司共同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對上述金額中的250萬元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寶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支持賠償
寶華公司、恒遠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高院。
寶華公司請求改判恒遠公司、周某芝、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銷毀被訴侵權產品;恒遠公司、周某芝連帶賠償寶華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停止使用未能舉證證明合法來源的75臺侵權產品,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60萬元。恒遠公司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無需承擔250萬元連帶賠償責任。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共同辯稱,合力泰井開分公司車間涉案精雕機總數為175臺,其中型號BM80-2、BM40-2、BM80-4精雕機分別為100臺、70臺、5臺。一審法院保全筆錄中“肖霆”“付金龍”的簽名并非其公司員工所簽,證據有重大瑕疵。周某芝未發表答辯意見。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二審訴訟爭議焦點是該案是否應當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恒遠公司應否與周某芝承擔共同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連帶責任;四被告是否承擔停止使用并銷毀被訴侵權產品的民事責任。
該案中,恒遠公司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主要依據是寶華公司在5W109990、5W115481號無效審查程序中提交的意見書。寶華公司雖在上述意見書中作出了移動工作臺控制待加工產品在XY平面內移動的陳述,但其陳述并未體現其通過限制專利權保護范圍換取專利申請的授權和專利權維持有效的明確意圖。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寶華公司不存在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技術方案;在該案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情形,不滿足禁止反悔原則適用條件。一審法院認定恒遠公司與臻譽公司共同制造了被訴侵權產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一審法院關于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恒遠公司與臻譽公司共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的認定有誤,予以糾正。恒遠公司與臻譽公司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二者應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能夠提供合法來源的被訴侵權產品,符合該法定條件,一審法院未予判令停止使用,故該判決正確。合力泰公司、合力泰井開分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已經支付相關費用購買被訴侵權產品,寶華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的上訴請求不成立。
綜上,廣東高院改判,周某芝賠償寶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307.2萬元,恒遠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寶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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