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關注的“花千骨”同人作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落下帷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定北京騰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騰飛克公司)在其經營的“飛盧小說網”中運營“花千骨”同人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騰飛克公司需在“飛盧小說網”發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1萬余元。
有業內人士指出,該案判決正確認定了被告實施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引人混淆誤認的行為,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對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進行保護的典型案例。隨著網絡文學的迅猛發展,不少網絡文學作品被改編成影視劇或者游戲,但各種侵權行為極大破壞了網絡文學生態,損害了網絡作家的權益。原創網絡文學平臺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自身及作者的權益,同時也需要防范可能出現的侵權風險。
同人作品惹爭議
原告北京晉江原創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晉江公司)經營的網絡文學創作網站是國內較早傳播網絡小說的網站,被廣大網友稱為“晉江文學”。江晨舟與晉江公司簽訂了《數字版權作品授權合同》及《數字版權簽約作者補充協議》,約定江晨舟將簽約作品《花千骨》的獨家電子版權授予晉江公司。自2008年12月31日起,晉江公司在其網站上首發連載了涉案作品。
晉江公司發現,騰飛克公司在其經營的“飛盧小說網”中運營了《花千骨》同人作品。晉江公司認為,小說《花千骨》的作品名稱、人物名稱、武器道具、門派及場所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騰飛克公司在其網站中運營100余部《花千骨》同人作品的行為系使用其上述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之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晉江公司將騰飛克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騰飛克公司在其經營的“飛盧小說網”上刊登聲明,為晉江公司消除影響,賠償晉江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騰飛克公司辯稱,晉江公司無法證明原作者真實姓名與筆名之間的對應關系;其主張涉案小說為知名作品,但并無證據予以證明,網頁截圖及百度百科內容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晉江公司稱其閱讀內容或作品借電視劇產生熱銷,影視作品著作權并非晉江公司所有,其行為才是搭便車;騰飛克公司為男頻網站,晉江公司網站為女頻網站,兩者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
兩審法院判侵權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晉江公司及騰飛克公司均經營網絡文學作品相關業務,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根據現有證據,江晨舟(筆名:Fresh果果)為晉江公司簽約作者,其小說作品《花千骨》為晉江公司簽約作品,晉江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相應經營權益。涉案作品《花千骨》為首發于晉江公司網站的原創作品,在晉江公司網站中的點擊量較高,曾獲北京市級扶持項目專項資金,出版的相應圖書銷量顯著。該作品另被改編為電視劇、游戲等衍生產品,且據其改編的同名電視劇《花千骨》收視率和知名度較高。作品名稱“花千骨”非現有通用詞匯,具有獨特性,經晉江公司經營使其具有較高知名度。
海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對于“飛盧小說網”中9部名稱中包含“花千骨”的簽約作品,騰飛克公司認可系作者與其簽有書面協議的收費閱讀作品,故該9部作品為騰飛克公司與作者共同提供且共獲收益,二者共同實施了使用晉江公司享有權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之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其余98部作品,為騰飛克公司擇優篩選簽約范圍,故其對于網站中存在的作品內容是明知應知的,且考慮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騰飛克公司應知其網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權益的作品名稱、搭他人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騰飛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構成間接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海淀法院綜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響力、騰飛克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期間等因素,一審判決騰飛克公司在“飛盧小說網”上發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1萬余元。
騰飛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騰飛克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多措并舉防風險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騰飛克公司的行為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戎朝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分析,該案中,被告經營的平臺中存在上百部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作品,而被告與原告均為提供網絡小說的提供商,不僅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反而放任甚至共同實施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搭他人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審法院結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正確認定了被告實施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引人混淆誤認的行為,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戎朝表示,近年來,隨著文學藝術作品商業化模式的不斷成熟,作品的商業價值也越來越高,但隨之而來的侵權行為也越來越普遍。除存在對作品進行抄襲和模仿等侵犯方式外,實踐中還存在將作品名稱搶注為商標以及直接在同類型作品中使用知名作品名稱的行為,這屬于典型的搭便車、不正當攀附商品名稱知名度的行為,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侵權人的商品是他人知名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從而為自己賺取不正當的利益。
那么,平臺應該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防范侵權風險呢?對此,戎朝建議,首先,平臺需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與作者的維權聯動,既要做到事后積極維權,也要提前進行布局,從著作權、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等多個方面加強對作品的保護,及時完成作品著作權登記、在平臺內采取合適的版權保護技術措施;及時將作品名稱申請注冊商標,防止他人的惡意搶注行為或是通過及時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無效宣告請求、撤銷請求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平臺可以與作者一起,加強對作品的商業運營和推廣,拓展作品的商業價值,提高作品的知名度,采取積極的措施將作品打造為知名商品。再次,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制,防范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對于網絡用戶上傳的原創文學作品,平臺需要履行基本的注意義務,對于明顯侵權的作品需要及時采取刪除、下架等措施。對于權利人針對平臺內作品發送的侵權投訴,需要對投訴中的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對于明顯構成侵權的情況,及時采取刪除、下架等措施,以避免承擔可能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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