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朋友下載軟件就能獲得現金獎勵;對方成功安裝并完成注冊后,還會獲得更多獎勵……相信很多網友對這種分享模式不陌生,殊不知,該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認為湖南安悅信息有限公司(下稱安悅公司)通過其經營的“種子視頻”APP(下稱涉案APP),以“紅包”“金幣”“搶寶箱”等形式誘導微信用戶傳播涉案APP的下載鏈接,并在鏈接中嵌入特殊識別碼抓取發送鏈接用戶的微信好友關系鏈的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統稱騰訊公司)將其起訴至法院。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天津三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安悅公司明知微信平臺的禁止性約定以及管理措施,依然實施誘導分享行為,抓取分享鏈接的微信用戶關系鏈,影響了微信的生態系統良好有序的發展,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需停止侵權并賠騰訊公司經濟損失等300萬元。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有業內人士指出,該案是微信平臺對愈演愈烈的誘導分享行為公開“宣戰”的首例案件,該案判決不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參考意義,也為互聯網平臺規制平臺中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范例,為進一步促進互聯網企業開展有序市場競爭、優化市場營商環境提供較好的解決路徑。
分享鏈接引發爭議
對于網絡用戶而言,網絡平臺安全性的高低、其是否存在垃圾信息干擾、用戶獲取有效信息的便捷程度等是用戶體驗以及選擇去留的重要參考因素。為提高用戶體驗,網絡平臺多通過服務協議、平臺規則等對平臺內的不良行為進行規制。
據騰訊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優化微信用戶的使用體驗,更好地保障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微信在相關協議中明文禁止進行誘導分享行為和傳播誘導分享類外部鏈接的內容,并禁止他人非法獲取和使用用戶數據等相關信息。然而,騰訊公司發現,涉案APP打著“賺錢短視頻觀看平臺”口號,在軟件內設置了“邀請收徒”“紅包視頻”“限時搶寶箱”等多個分享賺現金任務,以紅包獎勵等利益誘導用戶通過微信傳播、擴散涉案APP鏈接相關內容。此外,在微信采取相關措施后,安悅公司仍通過不斷變換域名等技術手段予以對抗,其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溝通無果后,騰訊公司將安悅公司起訴至天津三中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300萬元。
對于騰訊公司的起訴,安悅公司辯稱,首先,分享行為是用戶自行作出,是否分享到微信由用戶決定,用戶享有充分的選擇權,且分享使用的微信中的用戶人脈資源屬于用戶所有,不屬于騰訊公司所有。其次,設置分享功能是絕大多數APP的一項基本運營推廣策略,通過用戶的傳播、裂變使得用戶能夠接觸到產品,符合商業規律。紅包本身不改變“分享”的屬性,諸多產品也存在利益誘導用戶分享的情形,涉案APP具有普遍性和正當性。再次,禁止誘導分享屬于合同糾紛,且該格式條款系利用壟斷地位作出,應對于無效。最后,停止被訴行為將剝奪用戶使用合法產品的機會和權利,有損創新熱情。
一審判決認定侵權
在該案審理期間,由于安悅公司持續實施誘導分享行為,騰訊公司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天津三中院經審查后裁定安悅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APP中以紅包獎勵等利益誘導手段,通過微信傳播、擴散種子視頻軟件,并立即停止采用技術手段對抗申請人騰訊公司的管理措施。
在隨后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是否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在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問題上,天津三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安悅公司通過誘導性設計,如在“任務中心”“我的”等欄目中設置以紅包或金幣等利益誘導用戶去微信中傳播、擴散其相關內容鏈接的人物或活動,針對微信平臺實施了“以利益換分享”的誘導分享活動,使得大量“種子視頻”的鏈接信息發布在微信平臺中,并通過微信平臺的高效社會關系網絡進行廣泛、持續的裂變式傳播。被告的這一行為本質是傳播其“種子視頻”產品的廣告,這些廣告對希望通過分享獲取紅包或金幣等獎勵的用戶造成欺騙、誤導,直接破壞用戶群體或經營者群體使用微信平臺的體驗,損害了微信平臺生態系統健康發展,損害了騰訊公司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其次,騰訊公司通過長期的社交產品經營和維護所積累的微信用戶關系鏈數據,是其在互聯網競爭中向用戶和經營者提供優勢產品和服務的核心競爭資源。被告通過直接抓取原告長期積累的微信用戶關系數據,攫取原告核心競爭資源,削弱了原告的競爭優勢,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再次,2019年5月至6月期間,安悅公司已有多個種子視頻紅包鏈接中的相關域名被封禁,但仍利誘用戶大量向微信平臺傳播誘導分享內容并抓取騰訊公司的用戶關系鏈,甚至不斷變換更多域名來確保誘導分享鏈接的持續傳播,其搭便車和攫取原告核心競爭資源的主觀惡意明顯。
關于被告辯稱“分享”是互聯網絕大多數產品普遍具有的基本功能,紅包本身不會改變“分享”的屬性,天津三中院認為,原告在微信平臺中不禁止正常分享的內容,而以利益驅動的“誘導分享”并非正常分享,利益誘導的分享會將用戶傳播的初衷異化為獲取利益,并非對相關內容認同,實質是一種非正常的廣告營銷行為,被告在明知微信平臺禁止誘導分享行為后,仍在分享中使用“紅包”作為利益驅動,惡意競爭主觀目的明顯。
此外,安悅公司還辯稱其利用的是屬于用戶的“人脈資源”,而微信用戶的人脈資源不屬于原告,對此,天津三中院認為,被告搭便車行為所涉及的是微信平臺上的海量用戶群體及關系網絡等核心競爭資源,系原告經過多年的誠信經營和大量投入而獲得的核心競爭力,能夠為原告帶來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屬于原告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不應被其他經營者不正當利用和損害。
綜上,天津三中院認為,被告在與原告市場競爭中,采用技術對抗手段持續實施誘導分享行為,通過身份識別碼抓取微信關系鏈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原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和違法可責性,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給微信平臺生態造成的影響范圍、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后,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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