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識產權審結了“珠寶冰糖棒”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認定訴爭商標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成分、口感、品質產生誤認,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新加坡的鐘友興糖果廠有限公司(下稱“鐘友興糖果公司”)生產了一種棒狀的糖類產品,可以通過攪拌融化入食。為此在中國申請了“珠寶冰糖棒”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紅糖; 甜食; 糖; ”等商品上。
2019年3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現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申請商標“珠寶冰糖棒”使用在“白糖”等商品上,易造成公眾對商品原料、功能、成分、口感、品質等特點的誤認,不應予以注冊并禁止使用。鐘友興糖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理由如下:一、申請商標對應的英文商標“JEWELS ROCK SUGAR STICKS”已在中國和新加坡獲準注冊。二、申請商標由“珠寶”和“冰糖棒”構成,其中,“珠寶”并未表示指定商品“冰糖”的質量、原料等特點,與指定商品“冰糖”沒有關聯;“冰糖棒”一詞使用在“冰糖”商品上雖然缺乏顯著性,但不具有欺騙性,不會使公眾產生誤認。三、申請商標使用在“冰糖”以外的商品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珠寶冰糖棒”標志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申請商標“珠寶冰糖棒”對于商品的原料、內容、品質等特點具有描述性,其中“珠寶”的廣義含義為“金、銀以及天然材料制成的,具有一定價值的首飾、工藝品或者其他珍藏的統稱”,而其中部分材料可用于食品,且“珠寶”也可延伸為具有較高品質的含義,故訴爭商標使用在“紅糖、 甜食、冰糖”等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成分、口感、品質產生誤認,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原告主張申請商標對應的英文商標“JEWELS ROCK SUGAR STICKS”已在中國和新加坡獲準注冊,申請商標亦應予以注冊。我國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語言具有符號性和系統性,不同語言的文字并不必然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且在不同群體中的認知含義不同。
我國商標審查遵循地域性原則,以申請商標在我國相關公眾心目中的認知為標準。因此,其他商標在本國或國外注冊的情況,并非本案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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