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就上海商米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米公司)與深圳市勤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勤智公司)、上海躍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躍臣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米公司享有的“手持式智能終端(V5)”(專利號:CN201530562236.X)(下稱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權;勤智公司賠償商米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開支3.9萬余元。
一審認定侵權
據了解,商米公司是一家為O2O互聯(lián)網平臺、軟件開發(fā)商等提供專業(yè)的、高性價比的智能商用硬件設備的創(chuàng)新型科技企業(yè),且系“手持式智能終端(V5)”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勤智公司是一家為商業(yè)流通領域信息設備供應商提供各種資源整合、產品代工(OEM)及銷售服務的平臺型企業(yè)。躍臣公司是一家專注于餐飲娛樂、零售流通行業(yè)軟件研發(fā)的企業(yè),銷售模式為渠道銷售。
商米公司發(fā)現(xiàn)勤智公司、躍臣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許諾銷售、銷售勤智公司生產的“移動終端機”(型號:JICAIQ2)對其專利產品進行抄襲,落入了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遂將上述二公司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勤智公司停止制造和銷售、躍臣公司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勤智公司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用于生產侵權產品的模具;勤智公司、躍臣公司分別賠償商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萬元、20萬元。
勤智公司辯稱,被控侵權產品相關部分為矩形截面,涉案專利為大的扇形截面,雖然接近于長方形,但兩者仍具有差別,勤智公司生產的產品與美國在先專利(USD626550)近似,與涉案專利不構成近似。躍臣公司辯稱,其是餐飲零售系統(tǒng)軟件開發(fā)商,只銷售軟件,對市場上此類手持智能終端做軟件接口,不牽涉硬件銷售。躍臣公司從未和商米公司主動聯(lián)系,不存在銷售硬件的主觀故意。此外,躍臣公司只是幫助朋友出貨,沒有大量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無侵犯商米公司專利權的主觀惡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均為手持式智能終端,屬于相同產品,可以進行外觀設計侵權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整體形狀非常相近,在顯示屏幕與快速打印部件的長寬比、顯示屏幕占正面的比例、屏幕周邊的邊框均基本一致,故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整體在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二者構成近似。對于被告提供的美國USD626550號專利,通過對比發(fā)現(xiàn)美國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整體視覺效果差別顯著,被告主張其為原告設計之在先設計,不予采納。
綜上,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勤智公司賠償商米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開支3.9萬余元。
二審維持原判
勤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高院,訴稱“顯示屏幕與快速打印部件的長寬比、顯示屏幕占正面的比例、屏幕周邊的邊框”是現(xiàn)有設計特征,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的影響較小,且并非商米公司的創(chuàng)新設計部分。此外,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具有諸多區(qū)別。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不構成近似。
商米公司辯稱,勤智公司主張的不同點均屬于細微差別,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為,即使“彎折條狀塊”“正面帶有較大的屏幕”系涉案產品的常見設計,快速打印部件設置在產品上部且有一定厚度系因功能需要,但是“彎折條狀塊”的彎折角度、顯示屏幕與快速打印部件的長寬比、屏幕與快速打印部件的厚度比、顯示屏幕占正面的比例以及屏幕周邊的邊框等均可以采取諸多不同的設計,且這些設計的不同會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此外,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進行比對,兩者在顯示屏幕與快速打印部件的長寬比、顯示屏幕占正面的比例、屏幕周邊的邊框、正面中間的弧形凹槽以及前開蓋式的打印部件與正面構成的角度及厚度比例、打印部件的蓋片設計等設計特征均基本相同。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構成近似,并無不當。
據此,上海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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