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盤曾經是不少人工作、學習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或許很多人并不知道,“U盤”并不是一個產品名稱,而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朗科公司)注冊的閃存盤商標。2019年11月,因其“搖錢樹”——移動存儲領域的基礎性專利“99專利”(因專利號為ZL99117225.6,業內稱其為“99專利”,即本文中涉案專利)即將到期,朗科公司成為眾多媒體競相報道的對象。時至今日,“99專利”雖已到期,但朗科公司并未停止其專利維權的步伐。
近日,記者從深交所官網查詢到,朗科公司于2020年5月7日發布了《關于起訴美光消費產品集團公司等單位侵犯公司發明專利權事項進展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稱,關于朗科公司起訴美光消費產品集團公司(下稱美光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深圳市嘉合憶美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嘉合憶美)等侵犯其名為“用于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式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99117225.6,下稱涉案專利)事項,朗科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送達的(2017)京 73 民初323、324、325、327、328、329 號《民事判決書》。
對于這6起案件的判決結果,5月1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號上進行了披露,稱因涉案專利已于2019年11月13日到期,故朗科公司放棄了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僅要求三被告在各案中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2萬元。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美光公司在6起案件中,各案賠償朗科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6000元,銷售商嘉合憶美賠償合理開支2000余元。
朗科公司發布的公告顯示,2017年5月3日,朗科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遞交了7起案件的《民事起訴狀》(涉案產品分別為32GB LEXAR M20閃存盤、16GB LEXAR M20閃存盤、16GB LEXAR S33閃存盤、16GB LEXAR TWISTTURN閃存盤、32GB LEXAR S33閃存盤、32GB LEXAR TWISTTURN閃存盤、32GB LEXAR V10閃存盤),起訴美光公司、京東、嘉合憶美侵犯其發明專利權,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各案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訴訟案件。其中,朗科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對(2017)京73民初326號案件的起訴。2019年11月7日,朗科公司收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送達的(2017)京73民初3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朗科公司撤回起訴。
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7)京 73 民初323號民事判決書中看到,在該案中,朗科公司訴稱,其從美光公司的官方網站得知,美光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制造、銷售、許諾銷售“32GB LEXAR M20”閃存盤產品(下稱被控侵權產品)。朗科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及中國商標網查詢顯示,美光公司系“LEXAR”“JUMPDRIVE”商標的商標權人,經美光公司授權,嘉合憶美在淘寶、天貓、京東商城等電商平臺設有“嘉合憶美數碼專營店”,并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2016年3月,朗科公司從京東經營的京東商城購買了由嘉合憶美發貨的被控侵權產品。經對比分析,被控侵權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而嘉合憶美、京東、美光公司的涉案行為均未獲得朗科公司的許可。同時,嘉合憶美、美光公司在收到朗科公司郵寄的《關于貴司閃存盤產品應取得朗科科技專利許可的提示函》及相關附件后,直至起訴前仍未停止其涉案行為。基于此,朗科公司認為嘉合憶美、京東、美光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朗科公司的發明專利權,侵占了朗科公司閃存設備的市場份額,損害了朗科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在該案中,針對朗科公司的上述訴訟請求,嘉合憶美辯稱,其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朗科公司《關于貴司閃存盤產品應取得朗科科技專利許可的提示函》,在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尚未定性之前,嘉合憶美已于2016年3月22日主動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美光半導體咨詢(上海)有限責任公司先后于2014年至2016年授權深圳市怡亞通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亞通公司)為其Lexar(雷克沙)等存儲產品中國地區總分銷商,怡亞通公司又先后于2014年至2016年授權嘉合憶美作為其總代理的Lexar(雷克沙)閃存產品的核心代理商和京東商城指定網絡經銷商。嘉合憶美所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朗科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且鑒于嘉合憶美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朗科公司要求嘉合憶美承擔其合理支出和訴訟費用亦缺乏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朗科公司對于嘉合憶美的全部訴訟請求。
京東辯稱,京東所經營的京東商城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不參與商品的實際銷售,在其已經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和審查義務且被控侵權產品已經下架的情況下,依法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朗科公司對于京東的全部訴訟請求。
美光公司則辯稱,第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為方法專利,且不屬于產品制造方法專利,被控侵權產品亦非“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能延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朗科公司無權據此主張美光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涉案專利權;第二,在案證據表明被控侵權產品系案外人自境外進口而非在中國制造,且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亦由他人實施,美光公司在中國境內并未實施任何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第三,朗科公司關于權利要求的解釋與其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陳述相矛盾,違反了禁止反悔原則,同時亦與生效審查決定的認定相矛盾。基于其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自認的解釋方法,被控侵權產品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第四,朗科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及嘉合憶美、京東、美光公司因侵權行為在中國的獲利,被控侵權產品在中國境內銷售價格極低、銷售量極小且利潤微薄,且美光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將LEXAR全部品牌業務賣給深圳市江波龍電子有限公司,朗科公司就每款產品索賠100萬元于法無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朗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涉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朗科公司是否存在違反禁止反悔原則的情形、被控侵權產品能否再現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的方法能否延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多個爭議焦點。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除了上述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的6起案件之外,朗科公司發布的公告顯示, 2019年12月20日,朗科公司基于與上述案件相同的涉案專利,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長沙中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起訴株洲市天元區西苑小區九頭鳥音像店(下稱九頭鳥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四象文化)、湖南九頭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九頭鳥電子)、馬文俊侵犯其發明專利權。
長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該案,朗科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長沙中院送達的(2020)湘01知民初8號《受理通知書》。涉案產品為“九頭鳥汽車音樂專用U盤”。
在該案中,朗科公司請求法院認定九頭鳥音像店、四象文化、九頭鳥電子實施了侵害其涉案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請求法院判令九頭鳥音像店、四象文化、九頭鳥電子共同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20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九頭鳥音像店、四象文化、九頭鳥電子共同連帶賠償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馬文俊對四象文化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
目前,該案件尚未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正如不少媒體報道中所提到的,朗科公司憑借其在移動存儲領域的基礎性專利,從2006年至2019年上半年,獲得專利授權許可費近3億元。朗科公司深諳“99專利”的價值,自2002年起,就在全球范圍內掀起了多場專利訴訟大戰。以色列M-Systems,美國PNY、金士頓,日本索尼、東芝,國內華旗、阿里巴巴、農業銀行、國邁科技,以及本文中提到的美光公司等均成為朗科公司的專利狙擊目標。可以說,朗科公司的發展史也是一部專利維權訴訟史。如今,專利雖到期,訴訟卻不止。本報將持續關注朗科公司相關案件的后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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