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著作權屬于人身權的一種,是我們作為公民的重要權利之一,因此保護公民的著作權也是法律的一項重要項目,而我們自己也需要對此多加留心。那么您知道著作權法定許可包括的情形嗎?閱讀完以下版權登記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區別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于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
《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第495條規定法定許可適用于: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復制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學作品創作有文字的音樂作品;在工業產品中使用造型工藝作品和攝影作品等,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經由作者同意而被某個錄制者制成唱片發行,其他錄制者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直接進行錄制,但錄制后必須向作者付酬。
中國著作權審判實踐一般認為,它適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所有客戶信息嚴格保密,保護客戶信息免遭外泄
辦理完成后所有代理材料精心包裝,快遞直達
專業代理人進行注冊查詢,提高申請通過率
所有知識產權服務由專業人士進行操作保證品質
售前咨詢,專業代理人辦案,完善的售后監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