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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字如面》朗讀三毛家書被判著作權侵權

發表于:2020-06-17 21:29:49 閱讀: 來源:源智知識產權

  名人家書再引糾紛。因在綜藝節目《見字如面》第二季中朗讀知名作家三毛父親寫給她的書信《過去·現在·未來》,節目制作方黑龍江廣播電視臺等被三毛的三位姐弟以侵犯版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見字如面》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侵犯了涉案書信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定被告登報致歉,并賠償3位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2萬余元。

  書信是寫給具體收信人的私人通信。除了保護有關的私人秘密外,一般對屬于文字作品性質的信件也給予版權保護。近年來,名人書信版權糾紛不時進入人們的視野,不少被訴方往往以合理使用作為免責理由。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龍文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判斷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使用行為是否構成“適當引用”,這可從使用目的、使用數量等方面加以判斷。

  朗讀家書引訴訟

   “也許,你的母親以為你的出走又是一場演習,過數日你會再回家來。可我推測你已經開始品嘗初次做神仙時那孤涼的滋味,或者說,你已一步一步走上這條無情之路,而我們沒能與你同步。你人未老,卻比我們在境界上快跑了一步。”這是三毛的父親陳嗣慶寫給她的書信中的部分內容。現在,這封書信以被朗誦的形式出現在《見字如面》第二季的節目中。《見字如面》節目以邀請明星嘉賓朗讀書信的形式,帶領觀眾走進鮮活的時代場景、人生故事,觸碰依然可感的人物情感和社會風物。

   陳氏三姐弟訴稱,在三毛及其父母去世后,三姐弟依法繼承了三毛父親寫給三毛的書信的著作權,該封書信至今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在騰訊視頻平臺播出的《見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節目中,表演嘉賓朗讀了這封信。陳氏三姐弟以前述行為未經其許可,侵犯了涉案書信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涉案節目的制作方北京實力電傳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騰訊企鵝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黑龍江廣播電視臺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計11萬余元。

   三被告辯稱,在涉案節目中朗讀涉案書信的行為,系為介紹、評論該書信及說明相關主題而適當引用書信的部分內容,構成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行為并未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或物質損害,故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缺乏依據。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超出了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不屬于合理使用。法院從使用目的、引用程度等多方面進行了分析。比如從使用目的看,涉案節目分為書信朗讀和書信點評兩個環節,在朗讀環節邀請專業演員對書信內容進行聲情并茂的朗讀,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觀眾對涉案節目的關注和討論重點也都集中于書信朗讀環節。因此,無論從節目預先設置還是實際效果看,書信朗讀環節都是涉案節目的核心環節,而書信點評環節則相對處于次要位置。因而可以認定,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目的并非單純對涉案書信進行介紹、評論或者說明其他問題,而是通過朗讀書信的方式展現書信的內容,以達到較好的節目效果并最終吸引觀眾。因此,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并非出于介紹、評論或說明的目的,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影響了涉案書信的正常使用,損害了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不屬于合理使用,涉案節目使用涉案書信并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侵害了書信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陳氏三姐弟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韻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一審判決,陳氏三姐弟不會上訴。三被告的代理律師則表示,目前尚在考慮是否上訴。

   使用作品有界限

   近年來,因名人書信引發的版權糾紛并不少見。例如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的夫人楊絳因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實施準備拍賣錢鐘書等人書信的準備工作而將該拍賣公司告上法庭。對于此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終審認定拍賣公司的行為侵犯著作權及隱私權。又如著名文學翻譯家、文藝評論家傅雷之子傅敏因臺海出版社擅自出版發行了與自己匯編完成的《傅雷家書》主體內容相同的書籍等將該出版社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出版社的行為侵犯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對于這一判決,被告未提起上訴。

   在一些書信版權糾紛案中,被訴方常常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理由。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12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2項即為“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由此可知,書信版權糾紛案爭議的焦點往往聚焦于被訴方的使用是否屬于“適當引用”。

   “判斷是否屬于‘適當引用’,應從使用目的、使用數量、使用質量三個方面加以考察。其中,使用數量的考察要結合使用在先作品的絕對數量以及被使用作品在被告的制作中占比的情況進行考慮,而使用質量的考察要結合被使用的內容是否是在先作品的核心內容、被使用的內容在被告的制作中的地位加以考察。”龍文懋表示,具體到“見字如面版權案”這類案件,如被告的使用確實是為了在節目中評述書信,但是從使用作品的數量、質量方面考量,已經超出了“適當”的范圍,就構成侵權。由于不適當地使用了在先作品,可能妨礙原告的使用,也損害了相關權利人的財產權利。

   在龍文懋看來,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對此案的判決中,有關認定堪稱精確,但也有值得商榷之處。比如在關于侵犯“復制權”的認定方面,被告在節目字幕中使用系爭作品,這是否構成復制?根據載體不同,文字作品的復制包括在紙介質上的復制和在磁介質上的復制,節目字幕使用作品需要將作品固定在磁介質上,但是該文字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而不是通過制作和出售光盤來加以傳播,所以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不是復制權。“值得注意的是,不是被告有復制行為就侵害原告的復制權,要結合復制的目的、復制件的使用方式來認定是否侵犯復制權。”龍文懋說。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譚耀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應從使用目的、引用程度以及是否影響書信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來認定被告使用涉案書信的行為是否屬于屬于合理使用。“需要補充的是,商業使用是法官要考量的因素之一。”譚耀文以“見字如面版權案”為例介紹,涉案節目傳播是明顯的營利行為,被告邀請知名演員朗讀書信形成電視節目《見字如面》并在電視臺、視頻網站播出,商業使用較為明顯。盡管商業使用不是否定合理使用的絕對標準,但法官在判斷某種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也不能忽略商業使用因素。他表示,無論何種使用,都要尊重版權,先授權后使用,才能規避一切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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