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兩大化肥化工企業山東華魯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魯恒升)與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象賽瑞)之間長達五年的專利大戰有了新進展。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華魯恒升立即停止侵犯金象賽瑞及其子公司北京燁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燁晶科技)擁有的三聚氰胺生產方法專利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000萬元。
然而,雙方的爭議遠未結束,目前華魯恒升不服相關判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另外,關于涉案專利無效決定的行政訴訟以及其他相關專利和商業秘密訴訟仍在進行中。
作為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產國,我國三聚氰胺市場的知識產權競爭日趨激烈。業內人士認為,縱觀國內外環境,知識產權訴訟已經成為企業開展市場競爭的有效手段,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有效阻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成為大勢所趨。大型化工項目作為資本和技術密集領域,投產前的知識產權風險規避意識尤為關鍵,一旦被判侵權,可能損失慘重。
核心技術引發糾紛
三聚氰胺是一種非常重要且應用廣泛的化工原料,俗稱蜜胺。
金象賽瑞是全球大型三聚氰胺生產企業之一,目前年產量已達30多萬噸。而華魯恒升是國內化肥化工大型上市企業,2019年化肥銷量超過250萬噸。為消化部分尿素產能,延長產業鏈,華魯恒升在2011年著手建設10萬噸/年三聚氰胺生產項目,2014年第一套生產線已經投產,第二套生產線也即將完成。
正是三聚氰胺生產相關技術點燃了兩大化工企業之間的專利戰導火索。2016年底,金象賽瑞與燁晶科技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華魯恒升、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下稱寧波化工研究院)、寧波遠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集團)和自然人尹明大(金象賽瑞原總工程師)共同侵犯其“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專利號:ZL201110108644.9)、“組合式換熱器及流化床反應器”(專利號:ZL201010216437.0)兩件發明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共計索賠1.35億元。此外,金象賽瑞與燁晶科技還就相關技術涉及的商業秘密,在四川相關法院提起了商業秘密侵權訴訟。
上述兩件專利都是加壓氣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產相關技術。該技術由金象賽瑞聯合燁晶科技的技術團隊投入近億元,歷時10余年研發成功。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建綱介紹,壓縮成本是三聚氰胺產業的競爭焦點。加壓氣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產技術解決了傳統低壓氣相淬冷法工藝單位體積裝置生產率低、產品電力消耗高、冷氣鼓風機不能長周期穩定運行,副產品蜜胺尾氣回收或利用成本高的問題,目前在技術上仍屬于較高水平。
對于金象賽瑞的起訴,華魯恒升在公告中稱,在2011年10月其與寧波化工研究院、寧波遠東共同簽訂合同,約定寧波化工研究院和寧波遠東保證其提供的一切專有技術及相關技術資料系合法持有者,如果發生第三方指控華魯恒升的項目侵權,由寧波這兩家公司負責交涉并承擔全部責任。
在四被告提出管轄異議后,法院裁定涉及專利“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一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日前已作出一審判決。而在此之前, 2017年8月,遠東集團針對該件專利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2018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復審委員會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基礎上,做出專利權維持有效的決定。但針對這一專利無效決定,遠東集團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一審適用舉證妨礙
金象賽瑞雖然在一審中獲得法院支持,但在如何舉證侵權成立和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方面歷經了重重困難。
在庭審中,華魯恒升認為,被訴侵權的三聚氰胺項目有關技術方案是其商業秘密,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拒絕進行現場勘驗。原告主張,華魯恒升公司向有關安監部門提交備案的《安評報告》《設計專篇》記載內容客觀反映了涉案三聚氰胺項目實施的技術方案,無須現場勘驗和鑒定即可判定四被告侵權。四被告則辯稱,《安評報告》《設計專篇》記載的技術信息與其三聚氰胺項目實施的技術方案不同,不應該以兩份備案資料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
對此,一審判決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華魯恒升在涉案三聚氰胺項目建設之前應向安監部門提交描述技術內容的文件《安評報告》《設計專篇》,作為相關部門批準項目建設、評估安全影響的重要依據。華魯恒升辯稱該項目實際實施的技術方案不同于《安評報告》《設計專篇》,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法院責令四被告提交涉案項目具體技術圖紙和相關說明,對方僅提交了5張真實性難以明確的圖紙。鑒于本案中《安評報告》《設計專篇》均系人民法院前往有關部門依法調取,可信度高,證明力強,可以客觀反映被訴項目的技術方案。
同時,一審判決指出,在相關訴訟中審理法院依法到華魯恒升10萬噸/年三聚氰胺項目廠區進行證據保全時,華魯恒升采取多種手段妨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拒絕其進入項目現場,被相關法院判定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決定處罰80萬元。一審判決認為,證據保全是民事訴訟一項重要制度。在保全的證據范圍涉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相關權利人可請求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商業秘密不能成為企業對抗司法行為的“擋箭牌”。
基于此,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主張,認定被告《安評報告》《設計專篇》記載的技術方案即被訴項目實施的技術方案,通過將其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判定華魯恒升10萬噸/年三聚氰胺項目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時,原告主張以被告侵權期間使用侵權裝置及工藝生產的三聚氰胺產品的銷售獲利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并提交了初步證據。因為證涉案項目獲利的有關證據由華魯恒升公司自己掌握,法院責令其提交相關產品數量、營業收入、相關成本、營業利潤等情況的賬簿和資料,但華魯恒升以“有權不向任何人出示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交財務資料。
一審判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所獲收益的初步證據,而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侵權人對其掌握的侵權獲利承擔舉證義務,若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提供的證據,可認定其可構成舉證妨礙。本案中,法院責令華魯恒升提交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是為了進一步查清侵權獲利的事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商務的賬簿、資料,當事人可申請將相關賬簿、資料作為保密證據不公開質證,采取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涉商業秘密不是拒不提交證據的合理理由。華魯恒升在庭審中以商業秘密為由,明確拒絕舉證,應承擔舉證妨礙的后果,本院依法依據原告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華魯恒升的獲利。
據此,一審法院在計算華魯恒升在侵權期內的生產、銷售三聚氰胺產品的合理利潤后,再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性質、涉案專利對實現三聚氰胺產品利潤的價值等因素,判定華魯恒升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8000萬元,遠東集團、寧波化工研究院對華魯恒升承擔賠償數額中的40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強化保護已成趨勢
對于一審判決,華魯恒升相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該判決書尚未生效,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合法權益。此外,華魯恒升發布公告稱,公司未計提預計負債,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
寧波化工研究院是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科技)的二級子公司,近日,安泰科技也發布公告稱,公司將支持寧波化工院與其他被告方一起重新提交相關證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采取相關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一位化工企業研究所相關負責人分析,近年來,我國三聚氰胺產業迅猛發展,全國總產能占全球70%以上。金象賽瑞與華魯恒升之間的專利訴訟,再次證明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企業參與市場競爭至關重要,相關訴訟結果或將影響國內三聚氰胺產業的整體格局。
專利侵權案中舉證難,是權利維權的攔路虎,一審判決適用舉證妨礙制度,解決專利權人舉證難這一老大難問題受到業界關注。北京市京廣律師事務所劉淑華律師認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能夠證明侵權行為成立和確定賠償數額的關鍵性證據往往由侵權人掌握,權利人盡力收集也無法獲取這些證據,而由于缺少證據的支持,權利人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有效證明,最終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在此情形下,積極適用舉證妨礙制度,適當調整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提高侵權認定與損害侵權賠償數額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是解決以上問題的重要方法。
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我國立法層面和實踐層面都在積極予以改進。柳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冠揚律師介紹,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中,在涉及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時,進一步在專利法層面上明確了舉證妨礙制度的適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關于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制裁力度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也涉及知識產權訴訟的舉證及賠償認定的諸多規定。
對于大型化工項目生產裝置及工藝項目,如何有效規避侵權風險,張建綱建議,化工生產設備一般投入巨大,因此,要提前做好知識產權風險規避。無論設備是通過自主研發建設還是采購獲得,都要在項目立項前應做好專利預警分析工作。如果發現已經存在可能構成風險的專利,則應立即對其展開研究,判斷擬實施方案的侵權風險等級和專利的穩定性、保護范圍,根據研究結果提前采取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規避設計、尋求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等應對措施。如大型設備通過采購獲得,還要在合同中與供應商約定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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