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宣判,關于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簡稱“達利園河北公司”)與福建達利公司的商標權糾紛一案,維持一審判決。福建達利公司勝訴,達利園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達利園”字樣,并賠償福建達利公司25萬元。
據判決書,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福建達利公司曾于2019年5月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達利園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達利園”字樣,并賠償經濟損失等。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結合福建達利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達利園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達利園”企業字號之前,福建達利公司的“達利園”品牌已經在中國飲料市場取得了很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福建達利公司的“達利園”品牌應當獲得較高水平的保護。
達利園河北公司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在包裝手提袋、包裝盒上突出使用“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字樣,以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達利園”字號并在經營過程中將其進行了突出使用,明顯具有攀附福建達利公司注冊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達利園河北公司使用“達利園”作為其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對福建達利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2019年12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要求達利園河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達利園”字樣,包括停止生產、銷售標注的企業名稱中使用“達利園”字樣的飲料產品。達利園河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福建達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達利園河北公司不服,并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7月,山東省高院對該案件進行了二審。山東省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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