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2919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872號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關聯的訴爭商標為小米公司申請的“小米”商標,引證商標為廣州市慧思哲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小米米”商標。一審法院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查明,引證商標在“鉗;鑷子;剪刀”商品上的注冊已撤銷,本案中引證商標已不再成為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本院對被訴決定及原審判決的結論予以糾正。
最終判決結果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872號行政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302949號《關于第28014542號“小米”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就第28014542號“小米”商標提出的申請駁回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所有客戶信息嚴格保密,保護客戶信息免遭外泄
辦理完成后所有代理材料精心包裝,快遞直達
專業代理人進行注冊查詢,提高申請通過率
所有知識產權服務由專業人士進行操作保證品質
售前咨詢,專業代理人辦案,完善的售后監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