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四川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明知不能代理而為之”,甚至在此基礎上做出了性質更為惡劣的“重復代理”行為,對該公司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235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6500元。
成都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知曉申請人申請的"暴龍B0LON"商標與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暴龍”、“BOLON"商標相沖突而不能代理的情況下,仍然代理。更為突出的是,此后,又緊接著在相同類別及群組上為另一申請人代理了“暴龍BOLON"商標申請,前述行為明顯是當事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刻意而為之。當事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也損害了委托其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此種行為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明知不能代理而為之”,而是在此基礎上做出了性質更為惡劣的“重復代理”行為。
不管是對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還是商標代理正常秩序,以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均造成了損害,應當依法予以制止,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所指的“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第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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