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轉讓與許可有何區別
知識產權是我國最近幾年高度關注的問題之一,專利進行申請之后是可以得到很好的保護的,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專利的許可和轉讓的不同之處。那么,專利轉讓和許可有何不同呢?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在專利權轉讓中,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受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即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為許可方;接受許可的一方為被許可方。專利許可的作用之一是通過專利許可,企業可以收回研究開發的投人并取得最大的回報,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另一作用是通過專利許可,科學技術成果得以推廣應用,從而促進國家的技術創新,提高國家的科技競爭力。
二、專利轉讓合同需具備哪些條款
1、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2、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了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征。
3、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4、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后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5、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發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6、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8、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愿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轉讓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1、專利權轉讓協議。(原件,雙方簽字蓋章,寫明專利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
2、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按要求填好表格,并由你(或對方)簽字)
3、在提交1、2兩項后1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200元錢,作為著錄項目變更費,要寫明申請號。
所有客戶信息嚴格保密,保護客戶信息免遭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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