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方威視公司)訴上海太弘威視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太弘威視公司)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太弘威視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威視”文字的商標,及包含“威視”文字的官網、微博、微信名稱;變更企業名稱,且不得含有“威視”二字;刊登聲明致歉,并賠償同方威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商標引發糾紛
1999年12月7日,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經核準,在第9類“工業用放射器械,非醫用X光產生器械及裝置,計算器控制設備裝置,非醫用X光機”商品上注冊了第1341322號“威視”商標,2001年5月經核準,該商標轉讓至同方威視公司。2014年2月,同方威視公司在第9類“工業用放射設備;非醫用X光產生器械和設備”等商品上注冊了第6989335號“威視NUCTECH及圖”商標。據了解,“威視”商標在“非醫用X光產生器械及裝置、非醫用X光機”商品上分別被認定為得2012年度、2015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標。
太弘威視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社會公共安全設備及器材的研發、銷售、生產加工,通信設備及相關產品的研發等。2014年7月,太弘威視公司經核準,在第9類“內部通訊裝置;全球定位系統(GPS)設備;網絡通訊設備;無線電設備”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2125350號“太弘威視TAIHONGVISION及圖”商標。
同方威視公司認為,其長期以來持續、廣泛、規范使用“威視”相關商標,“威視”品牌在相關公眾中在“非醫用X光產生器械及裝置”等主營商品和服務上已經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太弘威視公司在商業活動中將“威視”進行商標性使用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第1341322號“威視”商標及第6989335號“威視NUCTECH及圖”商標專用權,其在其企業名稱中擅自使用“威視”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太弘威視公司停止使用包含“威視”文字的商標;變更企業名稱,且不得含有“威視”二字;停止使用包含“威視”文字的官網、微博、微信名稱,并刪除已發布在官網、微博、微信中內容顯示有“威視”的文字及圖片;刊登聲明致歉;賠償同方威視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一審認定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太弘威視公司在微博、微信、官方網站、宣傳資料、展會展示的商品上含有文字“威視”的標識,并進行了宣傳。根據含有文字“威視”的標識標注位置、形態、具體使用方式及文字描述等情形,太弘威視公司使用的含有文字“威視”的標識,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被告對該標識的使用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太弘威視公司在被訴行為中使用的“威視”與同方威視公司的權利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就相關公眾的一般辨別能力而言,極易產生混淆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被告在確定企業名稱時選擇了“威視”字樣,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存在明顯惡意。此外,被告在展會、產品宣傳及產品介紹等方面均存在對“太弘威視TAIHONGVISION及圖”標識及其商號的使用情況,且原告與被告系同行業經營者,應當對原告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及一定影響的商號有所知悉并進行合理的避讓,故酌情確定經濟損失的數額為300萬元。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截至發稿時,太弘威視公司已就該案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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