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提交申請材料以后,商標局會對商標進行審查,不能通過審查就會被駁回。商標法規定了相對禁止的條件,如果申請的商標包含了這些禁止條件就會被駁回,那么具體有哪些呢?下面商標注冊公司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以下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地理標記:商標使用地理標記,而又非來自于該地區的違法;
10、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二、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競爭原則。由于這些標志本身并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志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志,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標志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商標。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征本是申請注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注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系,取得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可獲得注冊。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商標注冊的相對禁止條件的介紹,國旗、國徽,等標識不能申請商標。僅代表產品的質量、原材料、功能等描述的也會駁回。縣級以上的行政地區名稱也是被禁止申請商標的。申請人在選擇商標的時候,一定要具有顯著性,并且避開這些禁止條件,通過率就能提高。如果您還有其他關于商標注冊的問題,可以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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