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下幾步,下面版權登記公司小編為您介紹。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我國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
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a、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b、具備獨創性;c、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侵權認定可進入下一程序。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后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可借鑒上文提到的“三步分析法”,即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不包括“思想”及已處于公有領域中的“思想的表達”)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上述兩個認定標準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實踐中被有效地運用。例如,美國法院在一起音樂作品侵權案中,以被告有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即他曾聽過前一作品的演奏),及在被告作品與原告的在先作品之間存在著實質相似,而判定被告侵權。另一個例子是,南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在審理一起請求發布“非侵權聲明的訴訟”時,通過排除后一作者在創作中接觸前一作者作品的可能性,同時否定了二者的作品內容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于使用作品的行為,那么,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將某項專利運用于產業,按說明制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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