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是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產品了,關于計算機軟件侵權的消息一直都有出現,那么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有哪些?下面版權登記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有哪些?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凡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對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保護的軟件人身權和財產權實施侵害行為的,都構成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該條規定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8種情況,是人民法院認定軟件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其軟件作品。軟件著作人享有對軟件作品公開發表權,未經允許著作權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無權擅自發表特定的軟件作品。如果實施這種行為,就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二)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此種侵權行為的構成主要是行為人欺世盜名,剽竊軟件開發者的勞動成果,將他人開發的軟件作品假冒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發表。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種行為,不管其發表該作品是否經過軟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構成侵權。此種行為主要侵犯了軟件著作權的開發者身份權和署名權。
(三)未經合作者的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此種侵權行為發生在軟件作品的合作開發者之間。作為合作開發的軟件,軟件作品的開發者身份為全體開發者,軟件作品的發表權也應由全體開發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經其他開發者同意,又將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獨創作品發表,即構成本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四)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的署名。這種行為是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軟件開發者署名以及或者將軟件作品上開發者的署名進行涂改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軟件著作人的開發者身份權及署名權。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件作品。此種行為是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權中的修改權、翻譯權與注釋權。此種行為應征得軟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構成侵權。如果征得軟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創作者應享有著作權。
(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此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權中的復制權。
(七)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眾發行、展示其軟件的復制品。此種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發行權與展示權。
(八)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件權利許可或轉讓事宜。這種行為侵犯了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使用許可權和轉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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